审理案件,能根据记录的口供,进行追查,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,是最好的,施行拷打,不好,恐吓犯人,是失败。
凡审讯案件,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,使受讯者各自陈述,虽然明知是欺骗,也不要马上诘问,供辞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交代清楚,于是对应加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,诘问的时候,又把其辩解的话记录下来,再看看还有没有其他没有清楚的问题,继续进行诘问,诘问到犯人辞穷,多次的欺骗,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,依法应当拷打的,就施行拷打,拷打犯人必须记下,爰书(文中“爰书”意义广泛,包括司法案件的供辞、记录、报告书等——录者注):因某多次改变口供,无从辩解,对其拷打讯问。
谨告某县负责人:男子某被审讯,供称:“是士伍,住在某里”。请确定其姓名、身份、籍贯、曾犯有何罪,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,再查问还有什么别的问题,要派了解情况的人依法查封看守,确实写录,将所录全部回报,谨告负责人。
乡某爰书:根据某县县丞某的文书,查封被审讯人某里士伍甲的房屋、妻、子、奴婢、衣物、畜牲。甲的房屋、家人计有:堂屋一间、卧室二间,都有门,房屋都用瓦盖、木构齐备,门前有桑树十株,妻名某,已逃亡,查封时不在场,女儿大女子某,没有丈夫,儿子小男子某,身高门尺五寸,奴某,婢小女子某,公狗一只,查问里典某某,甲的四邻公干某某:“甲是否还有其他应加查封而某等脱漏未加登记,如果有,将是有罪的。”某等都说:“甲应查封的都是这里,没有其他应封的了。”当即将所封交付某等,要他们和同里的人轮流看守,等候命令。
谨告某县负责人:男子某供称,“是士伍,住在某县某里,逃亡。”请确定其姓名、身份、籍贯、曾犯有何罪,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,再查问还有什么问题,有几次在簿籍中记录逃亡,逃亡和逋事各多少天,派遣了解情况的人确实记录,将所录全部回报,谨告负责人。
………爱书:某里公士甲自首说:“于五月末和同住一里的士伍丙盗窃了某里士伍丁一千钱,没有其他过犯,前来自首,并告发丙。”当即命令史某前往将丙逮捕。
爰书:男子甲捆送男子丙,供称,“甲本为士伍,住在某里,本年四月盗牛,逃亡,丙犯有杀伤人罪而逃亡,昨日白昼甲发现丙隐藏在市庸里面,于是将他捕获,前来自首,甲没有其他过犯。”
爰书:某里士伍甲、乙捆送男子丙、丁及新钱一百一十个、钱范两套,控告说:“丙私铸这些钱,丁帮助他铸造。甲乙将他们捕获并搜查其家,得到这里钱和钱范,一并送到。”
爰书:市南街亭的求盗某里人甲捆送男子丙,还有马一匹,系苍白杂色的母马,右眼有病,丹色帛面夹皮,有帛里,领和袖有宽大的绿边,还有鞋子一双,控告说:“丙盗窃了这匹马和衣物,今天在亭旁发现,于是将丙捕获送到。”
爰书:某里公士甲和士伍乙一起带来牛一头、系黑色母牛,套有长套绳,有角,报告说:“这是甲、乙的牛,丢失了,甲、乙认为是自己的,一起带来争讼。”当即命令史某检查牛的牙齿,牛已六岁。
某亭校长甲、求盗者某里人乙、丙送男子丁、首级一个,具弩两具,箭二十支,报告说:“丁和这个被斩首人结伙抢劫,昨日白昼甲率领乙等巡逻到来某山,发现丁和这个被斩首的人,即行逮捕,这些弩箭是丁和被斩首的人,被斩首人用这弩箭……乙,于是用剑斩取他的首级,因山险不能把他的躯体运出山来。”讯问丁,供称:“是士伍,住在某里,这个首级是某里士伍戊,和丁一起于某时与某里士伍已、庚、辛、结伙抢劫某里公士的某家,盗钱一万,逃亡,已等到前已被逮捕,丁和戊逃亡,四处漂流,无处寄居,昨日白昼在某山,甲等来捕丁、戊,戊用弩射乙,于是被杀,取了首级,丁、戊都没有其他过犯。”可以只检验首级而不验躯体。
军戏(偏师——录者注)负责人某爰书:某士伍甲捆送男子丙,及首级一个,男子丁同来,甲报告说:“甲是尉某的私吏,参加邢丘城的战斗,今天在军戏驻地道路上看见,丙故意用剑砍伤丁,抢夺这个首级,于是将丙捕获送到。”检验首级,随即验视丁,并检验丁受伤情况。
……某爰书:某里士伍甲、公士郑县某里人丙,一起送到首级一个,分别报告说:“甲、丙在邢丘城作战, 这是甲、丙获得的首级,甲、丙互相争夺,把首级送到。”检验首级,小发,左额角上有剑伤一处,长五寸,深到骨,像是剑的痕迹,其被割断的颈部短而不整齐,用文书征求辩认首级说,“如有掉队迟到的,派来军戏驻地辩认。”
爰书:某里士伍甲捆送男子丙,控告说:“丙是甲的奴隶,骄横强悍,不在田里干活,不听从甲的使唤,请求卖给官府,送去充当城旦,请官府给予价钱。”审讯丙,供称:“是甲的奴隶,确系强悍,不听从甲,甲没有解职除过丙的奴隶身份,丙没有病,没有其他过犯。”命令吏某检验丙,没有病,命少内某、佐某按市场标准价格在县丞某前将丙买下,丙系常人,身价若干钱。县丞某告某乡负责人:男子丙被审讯,供称:“是某里士伍甲的奴隶,请确定其姓名、籍贯、曾犯何罪,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,再查问还有什么问题,甲是否曾经解除过丙的奴隶身份,然后又去奴役他,请依法加以查封看守,本文书到后用书回报。
爰书:某里公士甲捆送大女子丙,控告说:”本人是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,丙是乙的婢女,乙派甲来说:丙强悍,请求对丙施加黥劓。“审讯丙,供称是乙的婢女,没有其他过犯。县丞某告其乡负责人: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甲送来乙的婢女说:“乙命甲来请求对丙施加黥劓。”请询问是否和所说的一样?确定其姓名、身份、籍贯、曾犯有何罪,再察问还有什么问题,用书面回报。
爰书:某士伍甲控告说:“请求将本人亲生子同里士伍丙断足,流放到蜀郡,叫他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点,谨告。”谨告废丘负责人:士伍咸阳某里人丙,因其父甲请求将他断足,流放到蜀郡,叫他终生不得离流放地点而定罪,按甲所告将丙流放,并依法命其家属同往,现将丙断足,命吏和徒隶携带通行凭证及恒书一封送交令吏,请更换吏和徒隶,逐县解方面军到成都,到成都将恒书上交太守,依法给予饮食,解到废丘,应回报,谨告负责人 。
爰书:某里士伍甲控告说:“甲的亲生子同里士伍丙不孝,请求处以死刑,谨告。”当即命令史已前往捉拿,命史已爰书:本人和牢隶臣某捉丙,在某家拿获,县丞审讯丙,供称:是甲的亲生子,确实对甲不孝,没有其他过犯。
爰书:某里的里典甲送来该里士伍丙,报告说:“怀疑是麻疯病,将他送到。”讯问丙,供称:“在三岁时患有疮伤,眉毛脱落,不知道是什以病,没有其他过犯。”命医生丁进行检验,丁报告说:“丙没有眉毛,鼻梁断绝,鼻腔已坏,探刺到他的鼻孔,不打喷,臂肘和膝部……两脚不能正常行走,有溃烂一处,手上没有汗毛,叫他呼喊,其声嘶哑,是麻风病。”
爰书:某亭的求盗甲报告说:“在辖地内某处发现被杀死的梳髻无名男子一人,前来报告。”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检验,令史某爰书:本人和牢隶臣某随甲前住检验,男子尸体在某家以南,仰身,某头上左额角有刃伤一处,背部有刃伤两处,都是纵向的,长各四寸,互相沾渍,宽各一寸,伤口都是中间陷下,像斧砍的痕迹,脑部、额角和眼眶下都出血,污染了头部,背部和地面,都不能量出长宽,其它部位完好无伤,身穿单布短衣和裙各一件,其短衣背部伤口相对处,有两处被刃砍破,与伤口位置符合,短衣背部和衣襟都染有污血,男子系壮年,皮色白,身长七尺一寸,发长二尺,腹部有灸疗旧疤两处,男子尸体距某亭一百步,距某里士伍丙的农舍二百步,命甲用布裙将男子掩埋在某处,等候命令,把短衣和履送到交县廷,讯问甲同亭人员和丙是否知道男子死在哪一天,有没有听到呼喊有贼的声音?
爰书:某里的里典甲说:“本里人士伍丙在家中吊死,不知道是什么原因,前来报告。”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检验,令史某爰书:本人和牢隶臣某随甲同丙的妻和女儿对丙进行检验,丙的尸体悬挂在其家东侧卧室北墙的房梁上,用拇指粗的麻绳做成绳套,束在头上,绳套的系束处在头后部,绳在房檐上,绕檐两周后打结,留下了绳头长二尺,尸体的头上距房檐二尺,脚离地面二寸,头和背贴墙,舌吐出与嘴唇齐,流出屎溺,沾污了两脚,解开绳索,尸体的口鼻有气排出,象叹息的样子,绳索在尸体上留下淤血的痕迹,只差头后两寸不到一圈,其他部位经检查没有兵刃、木棒、、绳索的痕迹。房椽粗一围,长三尺,西距地上土台二尺,在土台上面可以悬挂绳索,地面坚硬,不能查知人的遗迹,绳长一丈,身穿络制的短衣和裙各一件,赤足,当即命甲和丙的女儿把丙的尸体运送县廷。检验时必须首先仔细观察痕迹,应独自到达尸体所在地点,观察束绳地方,束绳处如有绳套的痕迹,然后看舌是否吐出,头脚离束绳处及地面各有多远,有没有流出屎尿?然后解下绳索,看口鼻内有无叹气的样子,并看绳索痕迹瘀血的情况,试验尸体的头能否从束在头上的绳中脱出,如能脱出,便剥下衣服,彻底验看全身,头发内以及会阴部,舌不吐出,口鼻有没有叹气的样子,绳的痕迹不淤血,绳索紧系颈上不能把头脱出,就不能确定是自缢,如果死去已久,口鼻也有不能像叹气的样子的,自杀的人必须先有原因,要询问他的同居,使他们回答其原因。
爰书:某里士伍乙报告说,“昨晚乙将本人的绵裾一件收在自己的居室侧房中,关好门,乙自己和妻丙夜间睡在正房,今早起来关门取衣,有人已在侧房挖洞直通房中,裾衣丢失,不知挖洞盗窍的是谁,有几个人,没有丢失其他东西,前来报告。”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查看,搜捕窃犯。令史爰书:本人和乡某,牢隶臣随乙及里典丁查看乙的侧房,侧房在其正房东南,与正房相连,朝南有门,房后有小堂,墙的中央有新挖的洞,洞通房中。洞下面与小堂地面齐,上高二尺三寸,下宽二五尺五寸,上面像猪洞形状,用来挖洞的工具像是宽刃的凿,凿的痕迹宽二(?)又三分之二寸。挖下的土在小堂上,散布的土都对看洞,是由这里钻进房中的,房中和洞里外土上有膝部和手的印痕各六处,外面土上有秦綦履的印痕四处,长二尺二寸。履印前部花纹密,长四寸,中部花纹稀,长五寸,跟部花纹密,长三寸。履印像是旧履。房的北面有墙,墙高七尺,墙的北面就是街巷,北墙距小堂的北部边缘一丈,东墙距房五步的地方,墙上有不大的新缺口,缺口顺着内外的方向,好像人脚越墙的痕迹,都不能量定长宽,小堂下和墙外的地面坚硬,不能查知人的遗迹。不知道窃犯人数和到什么地方去了。房中有竹床,床在房的东北部,床东面、北面各距墙四尺,床高一尺,乙说:把裙衣放在床中心了,讯问乙、丙,都声称乙在本年二月做的这件衣服,用料五十尺,用帛做里,装了绵絮五斤,用缪缯五尺做镶边,不知道窍犯是谁和盗窃的时间,没有怀疑的对象,讯问丁和乙的邻居士伍某说:“曾见过乙有一件绵裾衣,用缪缯镶边,不知道衣里是什么做的,也不知道丢失的情形。”据此估计衣服的价值。
爱书:某里士伍之妻甲控告说:“甲已怀孕六个月,昨日白昼和同里的大女子丙斗殴,甲和丙互相揪住头发,丙把甲摔倒。同里的公士丁来救,把丙、甲分开。甲到家就患腹痛,昨夜胎儿流产。现甲将胎儿包起,拿来自诉,并控告丙。”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捉拿丙。随即检验婴儿性别、头发的生长和胎衣的情况。又命曾经多次生育的隶妾检验甲阴部的血和创伤情况。再讯问甲的家属甲到家后生活和腹痛流产的情况。丞乙爰书:命令史某、隶臣某检验甲送来的胎儿,已先用布巾包裹,形如凝血,有从指到肘节长短,不能辨出是胎儿。当即放在一水盆里摇荡,凝血确系胎儿。胎儿的头、身、臂、手指、大腿以下到脚、脚趾都已像人,但看不清眼睛、耳朵、鼻子和性别。从水中取出,又成为凝血的形状。另一程式是:命曾多次生育的隶妾某某检验甲,都说甲阴部旁边有干血,现仍少量出血,并非月经。某人曾怀孕流产,其阴部及出血情况与甲相同。
爰书:某里公士甲等二十人送来同里的士伍丙,共同报告说:“丙口舌有毒,甲等不能和他一起饮食,前来报告。”当即将甲等的姓名、身份、籍贯记录在文书背面。审问丙,供称本人的外祖母里人丁曾因口舌有毒论罪,在三十多岁时被流放。丙家如有祭祀,邀请甲等,甲等不肯来,他们也没有邀请过丙饮酒。里中如有祭祀,丙与同里的人和甲等聚会饮食,他们都不肯与丙共用饮食器具。甲等和同里弟兄以及其他认识丙的人,都不愿和丙一起饮食。丙并没有毒,没有其他过犯。“
爰书:某里士伍甲送来男子乙、女子丙,报告说:“乙、丙通奸 ,昨日昼在某处被发现,将两个捕获并加木械,送到。”
乡某爰书:男子甲自行投到,供称:“是士伍,住在某里,于本年二月不知日期的一天逃亡,没有其他过犯,现来自首。”经讯问,其姓名、身份确实,于二月丙子日游荡逃亡,三月份逃避修筑宫室劳役二十天;四年三月丁未日簿籍记有他曾逃亡一次,共五个月零十天,没有其他过犯,无须再行查问。将甲送交里典乙验视,现命乙将甲押送论处,谨告。